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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席爾國際信託:類型、優勢和主要締約方.

 Updated 2024年04月1日
塞席爾國際信託:類型、優勢和主要締約方

瞭解塞席爾國際信託對於尋求靈活的財富管理和資產保護架構的個人和企業至關重要。本指南概述了成立塞席爾國際信託的主要特點、類型、締約方和流程。

概要

  • 塞席爾國際信託提供靈活的資產管理架構,允許創建不可撤銷和可撤銷信託。
  • 塞席爾承認多種類型的信託,包括慈善國際信託、目的國際信託和其他特定信託。
  • 信託契約不屬於公共記錄,該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嚴格禁止披露信託資訊。
  • 來源於國外的收入如果架構合理,可以免稅。

什麼是塞席爾國際信託?

根據塞席爾法律的定義,國際信託是符合以下標準的信託或結構性信託:

  • 在整個信託存留期間,設立人不得是塞席爾居民。
  • 至少有一名受託人必須是根據《國際企業服務提供者法》授權提供國際受託人服務的持牌公司。信託可包括任何資產,但塞席爾境內的財產或塞席爾以外國家的企業(包括國際商業公司或其他國際信託)的股份、債券或權益除外。

然而,在某些條件下,經當局批准,受託人可以擁有辦公場所所需的不動產,在塞席爾進行證券投資和其他投資,並為國際信託業務維持一個金融機構帳戶。

塞席爾國際信託的類型

塞席爾群島的國際信託默認為不可撤銷信託,可提供更高標準的資產保護,因為資產被置於受託人的控制之下,而且一旦成立就不能更改。不過,該司法管轄區也允許設立可撤銷信託,給予設立人修改或終止信託的靈活性。許多國際信託採用全權結構,賦予受託人決定如何在受益人之間分配資產的全權。

塞席爾國際信託法規定了多個信託類別,包括慈善國際信託、目的國際信託和其他信託,如商業信託、人壽保險信託和現金存款信託。

參與塞席爾國際信託的各方

  • 設立人:設立人是通過捐贈信託財產或遺囑處置來信託的個人。他們可以擔任受託人、受益人或保護人的角色,但不能是唯一的受益人或受託人。
  • 受託人:受託人負責按照信託契約管理信託,並擔負起為受益人的利益盡責地保管信託財產的責任。
  • 受益人:設立人指定接收現金或其他資產等利益的所有個人或公司都被視為受益人。
  • 保護人:雖然不是強制性的,但由設立人任命,負責監督受託人,並為資產管理提供額外保障。

建立信任程序

  1. 第一步是準備信託契約,這是一份概述信託設立、條款和條件的文件。它還包括受託人的角色、職責、受益人姓名和信託資產。
  2. 確認信託契約後,下一步就是登記信託。
  3. 註冊信託需要以下資料:
    1. 提交受託人聲明書,聲明設立人不是塞席爾居民。
    2. 信託基金在塞席爾沒有財產。
    3. 提供信託的名稱和日期。信託名稱可以使用任何語言,但必須附有英文或法文譯文。
  4. 必須向註冊處支付150美元的費用。
  5. 國際信託公司在歸檔及付款完成後,將收到登記證書及編號。

保密性

信託契約不是公共記錄,除非受益人提出申請或在確認完成信託條款允許的範圍內,否則法律禁止披露國際信託的資訊或文件。

稅務和會計記錄

根據塞席爾法律,只要收入來源於司法管轄區之外,國際信託就可免征營業稅、遺產稅、繼承稅、贈與稅和印花稅。

受託人必須保存準確的會計記錄,確保透明度和可靠性。記錄必須至少保存七年。有執照的受託人必須在信託財務年度結束後六個月內編制年度財務摘要。如果記錄保存在塞席爾境外,則必須提交到受託人在塞席爾的主要營業地,並在當地政府要求時提供。

總結

塞席爾國際信託具有不可撤銷結構、全權委託和多種信託類型等顯著特點,可滿足各種要求。此外,它的免稅地位也是一大優勢,可使外國來源收入資產免稅增長。此有利的稅收政策,再加上塞席爾國際信託的保密性,對那些希望保存和保護其資產的人來說,塞席爾國際信託成為更具吸引力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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